《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 第十三條“下列建設項目的綠地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:(一)園林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;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,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;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,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;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,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;(二)公園綠地中的綠化用地面積不得低于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;(三)水庫周圍和鐵路兩側的綠化帶合計寬度不得低于三十米;干渠每側綠化帶寬度應達到五至十米;(四)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九游會J9。按前款第(四)項擴建、改建的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但確需建設的,須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,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批準后,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建設補償費,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綠化。”第十四條“綠化建設補償費的收費標準,由市財政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,報有關部門批準后九游會J9,向社會公布。綠化建設補償費應當上繳財政,專款專用,專項用于城市綠化建設,不得挪作他用九游會J9。”
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收費職責,出現以下情形的,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:1.沒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收費項目、繳費流程及收費依據,造成嚴重后果的;2.未給當事人開據收費憑據或繳費發票的;3.未在規定時限內將收取費用上繳財政帳戶的;4.將收取的費用貪污挪用的; 5.對依法應當征收綠化建設補償費未征收的;6.不應當征收綠化建設補償費而進行征收的;7.未按法定標準、范圍、程序、權限及時限實施征收的;8.未使用規定票據或偽造、涂改票據的;9.在綠化建設補償費征收工作中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的;10.在綠化建設補償費征收過程中發生截留、私分、坐收坐支或違反規定開支等腐敗行為的; 11.綠化建設補償費專款專用監管不力的;12.其它違反法律、法規的情形。
1、受理階段責任:公示告知(綠化建設補償費征收金額計算方式、征收方式、辦理時限、征收依據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)。 2、審核階段責任:審核綠化建設補償費銀行到賬通知。 3、決定階段責任:做出審核決定。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綠化建設補償費收繳入國庫。 4、事后監管責任:綠化建設補償費專款專用,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用于城市園林建設,每年將經費使用情況上報市政府。 5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。